手机看新闻

房屋买卖人跳单应负违约责任

来源:绵阳房天下 2018-08-24 11:12:00

[摘要] 绵阳房天下8月24日讯:现实中,绝大多数的房源信息被中介公司垄断,房屋出卖人和买受人的交易活动一般通过中介公司完成。但是,交易完成后,中介公司会按照房屋成交价收取一定比例的中介费...

绵阳房天下8月24日讯:现实中,绝大多数的房源信息被中介公司垄断,房屋出卖人和买受人的交易活动一般通过中介公司完成。但是,交易完成后,中介公司会按照房屋成交价收取一定比例的中介费,在房价高企的时代,这是一笔不小的开支。为节省费用,有些房屋出卖人和买受人在经过中介撮合后,跳开中介,私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这就是俗称的“跳单”。那么,“跳单”行为是否合法呢?以下是笔者曾经接手的一起咨询案例。

2017年4月,李某欲将其一套位于北京市丰台区的房屋出售,遂与某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地产居间合同(出售)》,中介费为实际成交价的1%。同年5月,张某与同一中介公司签订了《买受方看房确认书》,实地看了李某的房屋,协议约定张某不得与李某私下交易,否则应赔偿房屋成交价1%的违约金。后李某与张某私下进行了交易,成交价为300万元,并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中介公司得知该消息后,将张、李二人告上法庭,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笔者认为,张、李二人的“跳单”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首先,张、李二人已与中介公司形成居间服务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第424、426条的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张、李二人均与中介公司形成了居间合同关系。

其次,张、李二人的“跳单”行为属违约行为,应负违约责任。中介公司已提供了合同约定的居间服务,促成张、李二人达成协议,但后者擅自“跳单”,规避中介费,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后,诚信原则为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房屋买卖当事人与中介公司签订服务合同后应信守承诺,尊重别人的劳动,依约给付中介费,切勿耍小聪明,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想要了解绵阳更多楼市动向或者绵阳各个楼盘情况,欢迎添加【120323142】(微信/QQ同号)进行咨询。

免责声明:凡注明“来源:房天下”的所有文字图片等资料,版权均属房天下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文中所涉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为建筑面积;文中出现的图片仅供参考,以售楼处实际情况为准。
00
精彩评论

回复还可以输入100

大家都在看
    相关推荐

    帮你找房

    • 不限
      • 涪城区
      • 游仙区
      • 三台县
      • 盐亭县
      • 安州
      • 梓潼县
      • 北川县
      • 平武县
      • 江油市
      • 高新区
      • 科创园区
      • 经开区
      • 仙海区
      • 安州区
    • 不限
      • 30万以下
      • 30-50万
      • 50-80万
      • 80-100万
      • 100-150万
      • 150-200万
      • 300万以上
    • 我已经看过并同意《房天下服务协议》《房天下隐私权政策》
    相关知识
    免责声明:本站楼盘信息旨在为用户提供更多信息的无偿服务,信息以政府部门登记备案为准,请谨慎核查。
    关于我们网站合作联系我们招聘信息房天下家族网站地图意见反馈手机房天下开放平台服务声明加盟房天下
    Copyright © 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Beijing SouFun Science&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Ltd 版权所有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153-3010 举报邮箱:jubao@fang.com